1、十四五期间养牛大县要预留不低于1000亩用地规模;
2、非养牛大县要预留不低于600亩用地规模。
3、经批准可利用一般耕地、荒地、未利用地及低效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牛产业养殖设施。
4、养殖场用地必须是15亩以下的非基本农田土地。
5、养殖场须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具体规定为:规模在50头以上的在县环保局办理,50头以下的在镇政府办理。同时养殖场必须建标准的化粪池,消毒池,围墙等环保设施。
3、养殖场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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