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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产业技术扶持政策(林木种苗产业技术扶持政策文件)

84 2023-05-20 11:42 admin   手机版

一、林木种苗产业技术扶持政策

从项目招商落地、创新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其他政策支持等多方面,加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1.项目招商落地。对协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承诺土地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项目,享受我省最低土地出让挂牌价。按设备实际投资额和技术投入额分别给予8%和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对获得省级经济动员中心、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创新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50—30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前三年按其为军民融合企业服务收入实绩的1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国家级50万元和省级20万元标准的奖励。

  3.人才队伍建设。军民融合人才引进培育的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关于激励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区委发〔2017〕34号)文件执行。

  4.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军民融合入园企业享受的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参照《关于浙江衢江经济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衢江区政发〔2012〕38号)文件及相关财补文件执行。

  5.其他政策支持。军民融合入园企业在自主创新、产融结合等方面同时享受《衢江区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7〕26号)文件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对重大军民融合产业项目,按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给予重点倾斜。

二、林木种苗产业技术扶持政策文件

产业扶持政策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在制定区域发展计划或规划纲要 时,针对 地区经济 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重点倾斜、优先扶持某些 产 业或部门的措施,促使它们优先发展,快速发展, 以期带动其他产业的共同发展, 从而促进整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需要扶持的产业主要是 支柱产业 、 先导产业 、 瓶颈 产业及 幼稚产业 , 目的主要是着眼于未来的产业优势,直接 服务 于 产业结构 的高度化。

三、林木种苗产业技术扶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明确重点产业项目,在土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是金融支持,如贷款、保险、抵押等。

三是人才支持,如收进人才优惠政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人才培养培训等政策。

四是领导机构支持,统一县级相关管理部门,避免多头管理。

五是技术支持。

六是文化支持。如评定非遗项目、文保单位等。

七是推介支持,自办展销会或支持外出参展推介。

四、林木种苗产业技术扶持政策解读

记者从国家开发银行了解到,“十四五”期间国开行将加大对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具体包括:开发培育300家养老龙头企业,整体支持300座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累计投放1000亿元养老服务专项贷款,切实实现开发性金融助力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五、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四条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  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  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  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  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第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在本级和本部门政府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自治区“一服务两公开”基层信息化平台、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集体部分的森林采伐限额结余情况。结余情况应每月更新一次。

第三章  伐区调查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执行,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批准的,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高于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2个龄级执行。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年龄,按照相应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不受林龄约束。

    第十四条  伐区调查设计分为一般伐区调查设计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连片3公顷(含3公顷)以上的伐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中的速生桉、速生相思、大叶栎面积连片7公顷(含7公顷)以上的伐区,采用一般伐区调查设计。

连片3公顷以下的伐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中的速生桉、速生相思、大叶栎连片7公顷以下的伐区和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伐区调查设计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五条  一般用材林连片皆伐最大面积不超过20公顷。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皆伐面积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更新连片皆伐面积最大不超过3公顷。

    第十六条  伐区调查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伐区调查设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本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伐区调查设计。

第十八条  伐区调查设计方法和精度要求,应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

第四章  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和林地上的毛竹,应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权限核发:

(一)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集体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五)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的采伐,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对应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飞地、插花地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林地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如双方政府对飞地、插花地的行政管理有协定的,按协定执行;

(六)受委托核发采伐许可证机关,不得再行委托。

    第二十一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所有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国有土地上的林木提交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提交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

(二)林木权属证明。采伐国有土地上的林木,应提交林木权属证明;采伐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没有林权证书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证明林木权属的有效材料。

(三)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材料。

征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还应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还应提交退耕还林验收报告;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林木的采伐,还应提交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采伐林地上的毛竹,应提交(一)、(二)两项规定材料。

申请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理林木采伐单位:

(一)采伐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应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采伐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应向所在设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采伐县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二)更新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采伐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四)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

(五)采伐飞地、插花地林地上的林木,应向林地林木所在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或执行双方政府的协定。

第二十三条  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年发证采伐蓄积总量不得超过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

(三)实行一小班一张证,不得多地一证;

(四)采伐证上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漏填、涂改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从受理之日起,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负责管理。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保存期为两年,期满后可由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负责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发证人员应取得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岗位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档案。当年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报告,须于次年1月底前,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铁路、公路、城镇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直接报送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采伐作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批准的采伐伐区,要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其他单位和个人经批准的采伐伐区,由林木所有者负责采伐作业管理。伐区验收管理制度由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制定。

    第三十条  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伐区调查设计进行采伐,严禁异地、超范围、超蓄积量采伐。

(二)采伐蓄积量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停止采伐。因伐区设计误差导致实际采伐蓄积大于伐区设计蓄积的,林木所有者确需继续采伐的,应当及时报经原发证机关核准后方可继续采伐。原发证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对原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变更,重新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在皆伐伐区范围内,发现有非设计采伐的树种,不得采伐。确需采伐的,必须及时报经原发证机关核准。

(四)采伐作业应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业的,应及时报原发证机关注销采伐许可证,并按实际采伐量重新核发新证。对未采伐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重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林木所有者必须严格履行凭证采伐的法定义务,安排人员加强采伐作业的日常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实施皆伐的伐区,林地经营者必须在采伐后的次年年底前完成迹地更新任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迹地更新情况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补植、补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情况的监督,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所在辖区的监督实施。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重大情况要及时逐级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箱(邮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林木采伐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二)凭证采伐制度执行情况;

(三)采伐许可证签发与管理情况;

(四)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五)迹地更新、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林木采伐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设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制定和下达森林采伐限额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森林采伐限额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林木采伐申请的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结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四)辖区内实际林木采伐消耗量超过上级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

(五)越权审批林木采伐的;

(六)不按规定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填写内容与伐区设计文件不相符,并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超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取消个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伐区调查设计单位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伐区调查设计单位违反林业调查设计管理有关规定,伐区调查设计人员故意降低伐区蓄积量、不到实地或不按作业设计规定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导致伐区调查设计成果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调查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伐区调查设计单位资质。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和伐区调查设计要求进行采伐作业的;

(二)乱开集材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出现林木、林地争议纠纷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一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

三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

七、林业发展要求林木种苗满足什么需求

你是说,林业厅林本种苗和芘花卉站站长是什么级别呢,他这个级别并不高。

因为厅里边包括厅长,处长,科长,等。

你这个站长最多也是个科长级别h

八、林木种苗管理

1.良种挑选和管理

在育苗造林的过程中,种子的好坏决定着种苗和树种的品质,因此在种苗管理技术中最基础的就是要挑选健康、丰产的良种。要挑选出遗传品质优良的品种,这类品种培育出的林木抗逆性很强,具有优质丰产的特点。还要满足种子品质优良的条件,这样条件下筛选出的种子颗粒饱满,发芽率高,抗病虫害的能力也很强。

进行良种采集挑选通常有以下过程:第一要选择适宜的林木种植基地,提供较好的种子采集场所;第二要对林木种子进行加工调制;第三是对种子进行筛选、检验以及品质鉴定;第四是要把精心挑选的种子入库保存。

在挑选种子的时候要选取生长状况良好、材质优良的母树,并且要正确把握种子的成熟期,在合适的时间进行采集。入库保存时要注意进行科学合理地处理以保证种子的品质。

2. 造林地选择与管理

适宜的环境对种苗生长的影响很大,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树种选择不同的地方进行种植,在起苗工作前要严格按照林业生产要求,做好林木种植的挖穴工作,控制好种苗间的间距。起苗时要合理划分苗种等级,挑选苗木中生长状况较好,抗病虫害能力较强地进行起苗,尽量提高苗种的存活率。

3.幼苗抚育技术及管理

定期观察,在种子发芽率达到98%时要逐渐将林木苗床中的草清除。时刻关注幼苗的生长情况,种子在发芽之初是抵抗力最弱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管理人员要及时给幼苗进行补水工作,针对本地降雨充足、持续周期长的情况,补水工作要适当进行。此外,还要注意做好排涝工作,在夏季做好防晒,冬季做好防寒工作,促使幼苗健康成长。

九、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库体:采用定制聚氨酯库体板合围搭建,聚氨酯板厚度≥100mm ●库门:开启方式为外单开启,确保内部开启优先 ●密封处理:采用特制的耐高低温材料对库体衔接处进行无缝密封处理 ●隔离系统:进出口处安装风幕隔离系统,防止内外气流交换节约能耗 ●通风系统:设置合理的内部循环通风系统,对库房进行温度控制,使得库房内送风均匀,不会出现局部区域温度偏差大 ●采用≥5.7寸彩色触摸屏,所有的参数显示和设定均可在触摸屏上进行,可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zui佳制冷的运行模式,可在触摸屏上直接设置温度,湿度,时间,模式等参数,具有实时温湿度,历史温湿度数据曲线,设备运行状态显示,故障图形代码显示等专用功能 ●各档程序参数长期记忆,系统意外断电后可以自动恢复运行,并且不影响原来参数的设定,可按原有的设置继续运行,充分保证试验工作的连续性

十、林木种苗法律法规

林木种苗协会为成员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为其成员以及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咨询等服务。

十一、林木种苗工程

只要没有超过工商农林规定的年限就有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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